開車上路若遇到車輛未領牌、車牌已被註銷報停,甚至是私自拿其他車輛的車牌來掛(移用車牌)等情況,其實已經同時觸犯《使用牌照稅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由於過去「一行為多罰」容易引發權責重複或管轄爭議,財政部與交通部已會銜修正「競合作業原則」,正式劃清地方稅捐處與監理所的權責邊界,並訂於9月30日正式實施。
無牌車、AB車上路罰誰?收到罰單該找誰?
針對無牌上路、掛假牌或車牌吊銷仍強行行駛等7種常見違規類型,政府過去常常面臨該由地方稅稽徵機關還是公路監理機關開罰的難題。本次修法主要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最高法定罰鍰金額」作為跨部會分工的劃分基準:
超過法定罰鍰上限: 由地方稅稽徵機關(稅捐處)負責依法裁處。
未達法定罰鍰上限: 由公路監理機關(監理所)直接負責開罰。
透過統一的裁處認定標準,能有效避免行政機關重複開罰或民眾搞不清楚由何單位處理的狀況。
裁罰金額上限調高至36,000元!法規對齊保障徵納權益
因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先前修法,已將相關違規行為的最高罰鍰從原本的10,800元調高至36,000元,財政部與交通部本次同步調整「競合作業原則」,將裁處管轄權的認定上限自10,800元正式修正為36,000元,並微調公路監理機關之稱謂,使稅務與交通法規完全對齊。
稅務與監理機關提醒廣大車主,車輛若未依法領用有效牌照,切勿僥倖駛入公共道路,以免面臨高額罰款與相關行政處分。
(本文轉載自風傳媒,原文連結:https://www.storm.mg/article/11160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