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0403花蓮地震投入搜救的花蓮縣消防局搜救犬Wilson,2025年在訓練期間死亡,近期卻因有人爆料死因可能不單純,再度引發外界關注。花蓮縣消防局主張,Wilson是在訓練時因環境安全疏失意外墜樓,目前沒有資料顯示領犬員蓄意傷害或虐待;花蓮地檢署則已收到民眾告發並分案調查。如果未來真的查出Wilson曾遭故意傷害甚至虐待致死,領犬員會被關嗎?依現行《動物保護法》,故意傷害與過失造成動物死亡,法律責任可能從行政罰鍰跨到刑事責任,兩者差距相當大。
搜救犬Wilson怎麼死的?消防局稱訓練時墜樓
Wilson是花蓮縣消防局搜救犬,品種為傑克羅素梗犬,曾參與0403花蓮地震砂卡礑等搜救任務。花蓮縣消防局8月28日發布「本局搜救犬威爾森案澄清說明」指出,曾姓領犬員2025年5月30日雖在輪休,仍到訓練基地帶Wilson訓練,但期間未落實檢查周邊環境安全,最終發生死亡事故;領犬員事發後曾替Wilson進行CPR並送往動物醫院,仍未能救回。消防局表示,內部調查認定領犬員疏忽未注意訓練環境是事故主因,因此給予申誡2次並調離現職。上述事故經過是花蓮縣消防局目前的官方調查結果,並非司法機關最終認定。
中央社8月31日報導花蓮縣議會專案報告時指出,消防局長吳兆遠說明,曾姓領犬員當時帶Wilson進行服從訓練及玩球活動,過程中沒有確實確認活動區域柵門的安全狀況,Wilson疑似在追逐球時,從未完全關閉的柵門縫隙鑽出,再從約8.32公尺高的3樓墜落。消防局表示,依現有資料未發現領犬員有蓄意傷害或不當虐待Wilson的情事。
不過,Wilson死亡事件近期因有人爆料「死因不單純」,並疑似影射可能遭領犬員虐待,引發社會質疑。中央社8月23日報導,花蓮地檢署已收到不只一件民眾告發狀,內容包括領犬員是否涉及違反《動物保護法》等罪,檢方已正式分案;內政部消防署也函請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依《動物保護法》查察Wilson死因。
因此,截至2026年8月31日,「Wilson遭虐待致死」仍屬待調查的指控,尚無司法判決或調查結果認定領犬員虐待Wilson。
Wilson死亡日期出現不同說法,議員要求司法釐清
Wilson事件引發爭議的另一原因,是消防局先後公開的事發日期曾出現差異。中央社8月18日報導引述消防局說法指出,Wilson於2025年5月29日在訓練過程中意外墜樓死亡;但花蓮縣消防局8月28日發布的官方澄清資料,則寫明領犬員是在2025年5月30日於訓練基地進行訓練期間發生事故。
中央社8月31日報導指出,花蓮縣議員楊華美在專案報告中也質疑,包括出事日期、訓練基地當時是否有其他人在場、有無監視器畫面,以及Wilson墜樓後的傷勢等問題,主張應交由司法調查釐清。這些內容目前屬於議員提出的疑點,尚不能據此認定消防局隱匿真相或領犬員存在虐待行為。
什麼情況算「虐待動物」?《動保法》有明確定義
依《動物保護法》第3條,「虐待」是指除了飼養、管領或處置動物所必要的行為之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器物、不作為或其他方法,造成動物受傷,或使動物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同條也規定,《動物保護法》所稱的「飼主」包括動物所有人以及實際管領動物之人。第5條進一步要求飼主提供安全的生活環境,避免所管領的動物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第6條則明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臺灣高等檢察署在官方法律宣導資料〈愛牠、不要傷害牠-談虐待動物〉中說明,摔打動物、朝動物丟擲物品、以毒餌誘殺、以機車拖行,以及飼主沒有提供適當食物、飲水或環境等情形,都可能涉及虐待動物。這項資料是高檢署對《動物保護法》的通案法律說明,並非針對Wilson個案作出的認定。
Wilson若真的遭故意虐死,領犬員會被關嗎?
如果未來有證據證明存在故意傷害或殺害Wilson的行為,而且符合《動物保護法》的刑事處罰要件,行為人確實可能面臨有期徒刑或拘役。《動物保護法》第25條規定,違反第5條第2項、第6條或第12條第1項,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造成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另外,違反相關規定宰殺犬、貓,也列在第25條刑事處罰範圍內。
臺灣高等檢察署的法律宣導資料則將第25條相關責任整理為「故意造成動物死亡或重傷」,並說明符合要件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如果Wilson案未來查出有人曾故意施暴,仍須進一步釐清實際行為、是否具有故意、Wilson所受傷勢、死亡原因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再判斷是否符合《動物保護法》第25條等刑事處罰規定。動物死亡本身,並不代表涉案人就必然構成犯罪或一定會被判入監服刑。
如果只是沒關好柵門造成Wilson墜樓呢?
如果最終調查結果認定沒有故意虐待,Wilson確實如消防局所述,是因領犬員沒有確認環境安全,最後意外墜樓死亡,法律上的處理方向就不同。《動物保護法》第30條明定,違反第5條相關照護義務或第6條規定,因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導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可處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臺灣高等檢察署也在法律宣導資料中將這類情況整理為「過失不小心造成動物受傷或死亡」,符合要件時處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換言之,即使最後沒有證據證明虐待,領犬員若依法被認定對Wilson負有相應的照護及安全注意義務,且因疏忽造成死亡,仍可能涉及《動物保護法》的行政責任;是否構成過失,仍須依當時環境、應注意事項、是否能預見危險及死亡原因等具體事實認定。
過失害死狗,不等於《刑法》的「過失致死罪」
一般口語上可能會把因疏忽造成動物死亡稱作「過失致死」,但這和《刑法》所規定的過失致死罪並不是同一件事。《刑法》第276條規定的過失致死罪,處罰的是「因過失致人於死」的行為。因此,若因過失造成犬隻死亡,不能因為同樣出現「死亡」結果,就直接套用《刑法》第276條的過失致死罪。
Wilson案如果最後只證明是訓練環境安全管理疏失,從《動物保護法》角度而言,較直接相關的是第30條的過失規定;至於領犬員是否另有消防局內部行政處分、考績或職務上的責任,則屬另一層次。
虐死動物最高可關5年?第25條之1適用條件更嚴格
《動物保護法》確實訂有最高5年的刑事責任,但並非所有故意造成動物死亡的案件都適用。依《動物保護法》第25條之1,違反相關動物保護規定,並且使用藥物、槍械,造成複數動物死亡且情節重大者,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從法條要件來看,第25條之1涉及使用藥物、槍械,以及複數動物死亡且情節重大等條件,和一般單一動物遭傷害的案件並不相同。依目前公開的Wilson案情,事件涉及的是單一搜救犬,也沒有公開資料顯示有人使用藥物或槍械造成複數動物死亡,因此現有案情與第25條之1規定的加重處罰情形並不相同。若後續調查出現新的事證,仍須再依實際情況判斷法律適用。
Wilson是政府搜救犬,還有專門照護規範
Wilson和一般家庭飼養的犬隻還有一項差別,牠屬於政府部門執勤犬。《動物保護法》第6條之2明定,各政府部門的檢疫犬、緝毒犬、警犬、搜救犬及國防軍犬,其每週工時、服務年限、終老送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依農業部《政府部門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執勤犬」包括政府部門所有、經訓練或測驗合格的搜救犬;相關政府部門須依規範進行管理。規則也對執勤犬及訓練犬的工作、訓練時間、服務年限與退役後送養等事項設有規定。該規則最近一次於2025年7月3日修正。
因此,即使司法調查最後未能證明有人故意虐待Wilson,事件仍可能留下訓練場所是否安全、執勤犬照護制度是否完善,以及領犬員和消防局內部管理是否落實等行政責任問題。刑事責任是否成立,和行政管理有無疏失,需要分開判斷。
故意虐待、過失造成死亡,法律責任差很大
回到「領犬員會不會被關」這個問題,關鍵仍在司法與主管機關最後查明的事實。如果最後認定只是沒有做好訓練環境安全檢查,因過失造成Wilson死亡,符合《動物保護法》第30條規定時,可處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行政罰鍰;若查出確實存在故意傷害、虐待或違法殺害行為,並符合第25條相關要件,則可能進一步面臨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至於第25條之1規定的1年至5年加重刑責,依目前已公開的Wilson案情,並非直接相符的法律情形。
目前花蓮縣消防局仍主張Wilson因訓練環境安全疏失墜樓死亡,並稱內部資料未發現領犬員有蓄意傷害或不當虐待情事;另一方面,花蓮地檢署已正式分案,主管機關也持續調查死因。截至2026年8月31日,Wilson是否遭虐待致死仍未獲司法認定,領犬員是否涉及刑事責任也仍待調查結果釐清。
本文資料來源說明
本文案件事實與最新進度主要參考花蓮縣消防局2026年8月28日〈本局搜救犬威爾森案澄清說明〉,以及中央社2026年8月18日、8月23日、8月31日Wilson事件相關報導。其中消防局對事故原因及領犬員行為的說明均屬涉事機關目前調查結果,本文未將其視為司法認定。
法律內容依據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5條、第6條、第6條之2、第12條、第25條、第25條之1、第30條,並參考臺灣高等檢察署〈愛牠、不要傷害牠-談虐待動物〉對故意、過失傷害動物法律責任的官方說明;政府搜救犬相關制度則參考農業部《政府部門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
(本文轉載自風傳媒,原文連結:https://www.storm.mg/article/11160641)